|
持卡人主观恶电而拒不偿还时,持卡人往往会故意否则本人交易,以达到逃避归还欠款的目的。在实务中,发卡银行面对持卡人否则交易拒绝还款时,需向收单机构调取POS签购单据核实签名,以证明持卡人本人交易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
2007年12月施行的《银联卡差错处理操作指引(1.01版)》赋予了发卡银行调单主体资格。这种当发卡银行面临资金损失而主动发起的调单,权利有效期长达六个月。也就是说,当一笔信用卡交易成功后,在未来六个月时间内,收单机构都面临发卡银行调单的可能。
一旦出现交易单据丢失等情况,收单机构将无法从特约商户处获取原始交易单据,而被迫对发卡银行发起的调单,以“交易凭证无法提供”进行回复,或者超期不予回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卡银行就认为持卡人否认交易的情况属实,并发起退单,而收单机构必须履行退单资金的先行偿付义务,再由收单机构向商户进行追索。如果追索失败,收单机构将因此承担最终损失。
收单机构和发卡银行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当收单机构发现POS终端集中频繁出现同一银行信用卡交易时,收单机构要高度怀疑欺诈交易的可能,并将交易卡号及时告知发卡银行,便于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交易进行监控和采取卡付等措施制止非法交易再次发生。同样,发卡银行对已确认的欺诈交易卡号,应跟踪其刷卡终端,把交易终端号及时告知各收单机构,提示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