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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元科技:关于子公司及关联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5-6-27 10:00 | 来自: 支付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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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子公司及关联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 年 6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6 月 18 日

  作出主体: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144.351956 万元,并处罚款 1287.070365 万元,罚没共计 2431.422321 万元)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尹航 董监高 时任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关联自然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1. 预付卡在未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

  2. 支付接口管理不规范;

  3. 进行非同名划转;

  4. 未严格落实开户实名制;

  5. 未落实支付账户限额管理;

  6. 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

  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存在预付卡在未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支付接口管理不规范、违规进行非同名划转、未严格落实开户实名制、未落实支付账户限额管理、 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

  其中预付卡在未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不符合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 12 号公布) 的规定;

  支付接口管理不规范不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公告〔2013〕第 9 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43 号公布)的规定;

  进行非同名划转不符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未严格落实开户实名制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 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

  未落实支付账户限额管理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 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

  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不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 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尹某对汇元银通支付接口管理不规范、开立单位支付账户未留存法定代表人开户意愿核实材料、未严格落实支付账户限额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不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9 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 第 43 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 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 网络诈骗法》的规定。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 第 6 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扣除相应税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 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5,452.45元。每次违规罚款, 共计罚款 180,000.00元,共计罚没255,452.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 十六条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930,703.65元,并对处罚时效内所涉违法所得1倍罚款 8,930,703.65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519,746.58元,共计罚没18,381,153.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1,917,616.88 元。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国人民银 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次违规罚款,共计罚款1,332,000.00元。上述罚没共计3,249,616.88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并参照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分行决定适用情节严重一档量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500,000.00元。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504,000.00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并参照第十条第六项,我分行决定适用情节严重一档量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 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500,000.00元。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非金融机构支付 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924,000.00元。

  综上,对汇元银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443,519.56元,并处罚款 12,870,703.65 元,罚没共计24,314,223.21元。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 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 二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尹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国人民 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 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尹某处罚款100,000.00元。

  综上,对直接责任人尹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0.00元。

  影响、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此外,公告还表示,公司上述事项主要发生在2023年(含)及之前,我公司已经严格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系统和合规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并对业务人员进行了多次合规培训,将合规事项纳入公司业务人员的考核。公司高度重视检查发现的问题,目前均已完成整改。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汇元银通支付牌照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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