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已有3家支付机构收到监管部门“罚单”,分别是上海金诚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汇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汇联通因变更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批准,被警告、通报批评并被罚款10万元。时任汇联通支付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5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易通金服因违反预付卡管理规定、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5项违规行为被警告、通报批评,并没收违法所得3346.05元,罚款180万元。时任易通金服副总经理毕某杰被罚款4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金诚通因违反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25万元。时任金诚通电子支付董事长洪某某被罚款7.25万元。以往,一般只有违反《反洗钱法》才会有责任人受到处罚,处罚的依据也是《反洗钱法》,而反洗钱之外的违规行为是很少追责到个人。现在情况不同了,已经生效一年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专门有了“双罚”专款,即第五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违规的责任人大多是被罚警告、通报批评和罚金,尚未有支付领域人员被罚“禁业”的先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