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完善差异化监管举措,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今天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监管,完善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支付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称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支付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分类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第三条(评级原则)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工作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组织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工作,建立健全由支付结算部门牵头,科技、反洗钱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分类评级工作机制。第五条(评级指标)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包括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备付金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反洗钱措施、经营稳健性等七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组成。第六条(评级方法)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评级模块分值设置。评级满分为 100分,各评级模块的分值如下:公司治理(10分)、业务规范(25分)、备付金管理(10分)、用户权益保护(10分)、系统安全(15分)、反洗钱措施(15分)、经营稳健性(15分)。(二)评级要素和评级模块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指标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支付机构实际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模块得分为各评级要素得分加总。(五)评级结果确定。结合评级得分和评级调整因素,形成最终评级结果。第七条(评级频率)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前一年度。分类评级工作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支付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且足以导致分类评级结果调整的,可以将上述情况纳入当期评价。纳入当期评价的事项不再纳入下一评价期评价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行业风险状况、监管资源配置情况适当调整分类评级工作频率。第八条(加分项)支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加分,合计最高加 5分:(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国家政策落实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九条(减分项)支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减分,合计最高减 15分:(二)违规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合并或者分立的;(三)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四)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支付服务的;第十条(计分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行业监管要点、市场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风险特征等因素,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次分类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第十一条(评级结果)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 5类 11级。评级得分在 90分(含)至 105分为 A类,其中,100分(含)以上为 AAA级,95分(含)至 100分为AA级,90分(含)至 95分为A级;75分(含)至 90分为B类,其中,85分(含)至 90分为 BBB级,80分(含)至 85分为 BB级,75分(含)至 80分为B级;60分(含)至 75分为C类,其中 70分(含)至75分为 CCC级,65分(含)至70分为CC级,60分(含)至 65分为 C级;30分(含)至 60分为D类;30分以下为E类。第十二条(E类情形认定) 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被评定为E类机构:(一)未提交自评报告和说明材料,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三)超出经批准的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开展支付业务的;(四)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 4号发布)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情形的。第十三条(评级结果衡量标准)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是衡量支付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的重要依据。A类机构:评价结果整体优异,经营规范,无违规情节或违规情节轻微,风险防控能力强。B类机构:评价结果整体良好,经营较规范,违规情节较轻,风险防控能力较强。C类机构:评价结果整体一般,违规情节一般,风险防控能力一般。D类机构:评价结果整体较差,违规情节较重,风险防控能力较弱。E类机构:评价结果整体差或存在直接被评定为 E类的情形。经营中存在严重违规情节,风险防控能力弱。第十四条(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及措施:(一)对A类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二)对B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还应当进行监管谈话,每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三)对C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还应当提高监管谈话频次,每半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同时,视整改情况将其列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对象。(四)对 D类、E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每半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外,还应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1.将其列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双随机”重点抽查对象,根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研判,对存在重大涉案线索的机构,组织开展执法检查;2.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关注对象,强化备付金存放与使用、支付业务合规性等方面监管;3.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通报风险情况,在自律检查、外包机构管理等方面强化约束;4.向清算机构通报风险情况,加强备付金出入金管理及支付交易监测。对于 C类、D类、E类支付机构,若本年度内已经开展过执法检查且完成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决定下一年度是否对其开展执法检查。第十五条(评级结果使用范围)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仅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使用,原则上不对外披露。确有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提供,但应当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公开。支付机构不得将分类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第十六条(适用对象)分类评级对象为截至上一自然年度末,设立已满一年的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工作期间,若支付机构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对其进行评级。第十七条(自评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完整开展自评,如实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反映自身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并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于每年 4月 30日前报送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自行承担提供虚假、错误数据和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第十八条(初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分类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专项监管情况、支付机构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等经营管理文件,信访举报以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综合分析支付机构相关信息,采取检查调查、现场核实、征询意见等手段,就支付机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并对支付机构评价计分,于每年 6月 30日前以行发文形式将初评报告和初评计分结果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第十九条(复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分类评级最终结果,于每年 8月 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分类评级结果和得分情况。第二十条(通知结果)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通过监管约谈、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支付机构通知分类评级结果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支付机构收到分类评级结果后,应当于 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方案。支付机构对分类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分类评级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意见及说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核实确认,视情提请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调整。第二十一条(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清算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之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业务合规、风险状况、自律管理等方面信息的互通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支付机构分支机构情况、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等信息。第二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本办法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12〕17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106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相关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17〕21号)同时废止。其他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此前发布的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设置分类管理措施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