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31条有效意见,其中13条属于问题咨询,已通过多种形式沟通解释。其余大多数意见已采纳。现将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及报告管理等具体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银行卡清算机构风险管理体系要求,明确风险管理体系应与成员机构规模、业务发展相适应,鼓励和支持银行卡清算机构之间进行风险信息共享,并强调风险管理工作相关日常报告要求。
二、建议优化银行卡清算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相关表述,要求申请材料中包含对拟任人的综合情况说明。按《办法》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真实、全面、客观反映拟任人情况,确保符合各项任职条件与要求。
三、建议增加对非法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伪造、变造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等方面的具体合规要求。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办法》已明确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机构应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专门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感谢社会各界对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