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许某于2014年9月3日在银盈通公司自费等值购买了两张该公司发行的单张预付卡金额5000元记名EBC卡,一直没有激活,五年后被银盈通公司停用了。
许某不知所然,要求恢复该EBC卡的正常使用,但对方说:“只能办理退卡,且退款金额自2019年9月1日起每月按照卡内金额的3%扣服务费。截止到2021年9月,两张未使用的记名EBC卡预付款共计1万元只退预付款5060元,且三个月到账”。
许某将银盈通起诉至法院,并表示:根据银盈通公司《EBC卡章程》规定记名EBC卡长期效期,也就是说,消费者并无义务在三年内将卡内余额使用完毕。现银盈通公司在购卡三年后收取高额资金服务费,实际上是变相设置有效期,加重了消费者必须在三年内消费完毕否则需承担每月3%服务费的责任,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银盈通答辩称,许某购卡时实施的《记名EBC卡章程》规定:持卡人至少每15日到银盈通公司营业厅或EBC卡网站查看“最新章程”,银盈通公司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将在银盈通公司营业厅或EBC卡网站上进行公告,一经公告30日后生效,持卡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以选择不同意修订后的《记名EBC卡章程》如果不同意,持卡人可通过银盈通公司营业厅办理注销业务,30日内不办理注销业务的持卡人,视为完全了解并接受新修订章程的全部规则。公告之日起30日后,则视同持卡人同意修订后的《记名EBC卡章程》。本章程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EBC卡章程》规定:记名EBC卡可在购买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EBC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票原件,记名EBC卡长期有效,资金赎回手续费按卡内余额6%收取,自EBC卡激活之日起三年后的次月(含次月)开始收取账户及系通服务费,每月一日按照卡内余额的3%收取,账户及系统服务费低于2元按照2元收取,卡内月低于2元时按照余额一次性收取。
法院认为,最新实施的《EBC卡章程》虽约定有服务费,但约定“自EBC卡激活之日起三年后的次月”开始收取,许某未曾激活涉案两张EBC卡,故银盈通公司自扣除服务费的行为不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且涉诉预付卡于2019年10月25日已被银盈通公司停用,停用后继续自卡内余额扣除服务费更无依据。
另外,银盈通要求许某赎回时要按卡内余额6%收取手续费,系因银盈通公司违反《EBC卡章程》的约定将长期有效的的记名卡片停用而造成的,收费无据。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银盈通七日内向原告许某退还10000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