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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
1、现行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在《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反洗钱法》中对冻结有一些提及。其中,《预付卡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预付卡内资金,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持卡人授权的除外。《反洗钱》法规定,有任何可疑交易反洗钱行政部门会进行调查,在初调查后可以进行临时冻结,然后交由侦查机关正式冻结,若侦查机关不同意冻结时,侦查机关通知反洗钱行政机关后,反洗钱行政机关要通知金融机构取消冻结。
根据上述条款,个人觉得,法律机关并未授权第三方机构拥有冻结账户的权利。拥有此权利的主要还是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行政机关(临时性)和侦查机关(正式的)。
2、对第三方机构的商户,因其风险性可能会造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济损失,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在与其协议中可以进行若干规定,如不得违规经营,否则造成第三方机构及消费者损失时,要承担赔偿责任;如缴纳保证金,若有问题时第三方机构可从保证金中直接进行扣取;如约定第三方机构有确定、合法依据证明商户存在一定风险时,可以冻结其在第三方机构的账户及其余额,并有权暂不结算。
欢迎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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