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可以发送分享哦!

支付产业网 首页 查看内容

反转!终审法院判决支付机构不用赔!

2024-12-18 19:10 | 来自: 支付产业网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则判决书(2024)内01民终3938号,推翻了一审法院让支付机构赔钱的判决。

张某某是一位电信诈骗的受害者,被一个投资理财平台骗走40多万元。于是,他起诉了银行卡的开户行和代商户收款的支付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虽未与支付公司签约,但通过支付公司的支付平台将资金转入支付公司的备付金账户,支付公司与张某某形成了合同关系。

同时结合人行上海分行在举报答复意见书、来信回访中确认的支付机构存在未对特约商户经营情况进行有效核实、风控措施未落实到位、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不规范等问题的违规事实,支付机构对造成张某某在网页上已无法收回入金损失存在过错,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之规定,支付机构对张某某入金损失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支付机构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某与支付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支付公司应否向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支付机构根据特约商户支付接口上送的交易指令结算至特约商户开立在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并根据上述特约商户的支付指令将资金划转至其指定的非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即商户才是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支付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接收款项并转出是基于商户的指令,并非基于张某某的指令,在此过程中支付机构仅起“通道”作用,张某某与支付机构双方并无委托代为支付和接受委托的合意,故张某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支付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另外,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前提是持卡人张某某与支付机构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支付机构的先行赔付对象亦是与其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客户,而本案中张某某并非支付机构的签约客户,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张某某主张支付机构应先行赔付其损失的依据不足。

至于张某某依据《举报答复意见书》中指出的支付机构在支付结算存在的违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并非支付错误的违规行为,与本案张某某的交易行为无关,行政违规行为并非等同于商事违约行为,对涉及赔偿的违约责任的考量仍应以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损害后果为前提,支付机构履行了支付信息传递和接口服务,行政违规行为与支付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因果关系,张某某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撤回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请求,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6万元都由张某某负担。

评论 0 | 关注 0 |  0 |  收藏   

最新评论

Copyright@支付产业网   |   京ICP备17067647号-3   |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