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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收单机构涉及到跨法人机构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时,应直接通过人行批准的合法的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跨行交易转接清算服务。
举个例子:商户A要从其工行帐号,向商户B的建行帐号付款10W时
若第3方支付机构通过自己的清算系统,则资金真实流转如下:
1.商户A工行的10W,先转向支付机构在工行开设的结算户
2.支付机构再从其在建行开始的结算户,向商户B的建行帐号付款10W
上面的流程就是支付机构从事的跨法人机构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
若通过银联系统,则资金通过银联系统的转接,由央行的支付系统将商业银行间的资金轧差处理后,由建行对商户B的帐号直接进行入账处理。
两者本质上的区别是,第1种模式没通过央行的支付系统,故脱离了央行对资金的监管,容易出现洗钱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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