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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今天(111028)终于正式公布。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事实上,将来正式颁发的内容与今天此稿的内容,一定会差别极微。具体原因不解释。大家都懂的。
废话不多说,对此《意见》,喷粪开始:
第七条,对记名卡与不记名卡的定义做出了明确严格的定义。支付机构所售出的所有记名预付卡产品,在客户采购时可能要面临除登记购卡人信息外,还须逐张登记持卡人身份信息的政策要求。此点要求如强制执行的话,对所有预付卡发行机构势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客户体验会因此变得更加糟糕(对员工福利类需求影响不大,但送礼需求的客户影响很大)。
第八条,支付机构的产品创新,可考虑与小额支付领域的知名运营商合作,共同推出创新型的预付卡产品(如便民类、公益性等具有差异化卖点和巨大市场空间的产品等)。
第十条,支付机构以后所发行的带自家品牌标识的预付卡产品,在卡面设计上须有“本卡为记名卡”或“本卡为不记名卡”的明显字样。还须注明卡片有效期(记名卡无有效期限制,不记名卡至少设置3年有效期)。
第十一条,购卡人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不记名卡,可无须登记购卡人信息,如单次购买不记名卡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均须登记购卡人信息。购买记名卡时,均须登记购卡人信息。
第十六条,不可刷信用卡完成购卡或充值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对预付卡的卡号、后台结算系统、卡面设计内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卡片上不得出现银行卡号及银联、VISA等LOGO标识)。
第二十九条,发卡机构自建的交易受理系统可增加受理其他发卡主体发行的预付卡来获得更多收益。
第三十条,发卡机构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银联等银行卡收单结算系统对接,结盟银联等机构实现快速扩张商户网络。
第三十二条,商户结算被限制为全由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进行!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在用于商户结算时须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操作,且只能由存管银行对合作商户直接结算。
第三十三条,发卡机构外地业务拓展,须在省会城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走银联等银行卡通道受理预付卡将获正式认可。
第四十九条,产品创新方面,在预付卡系统账户为主的卡内加载其他小额支付应用账户完全可行,受政策支持和保护。
第五十六条,客户可以合法行使“反悔”权利了……购卡后,如果觉得不好用,随时可以要求发卡机构退还卡内未使用完的资金,发卡机构必须无条件执行。这对发卡机构的合作商户的服务质量、商户服务团队的服务水平、客服水平、及市场营销水准等,从事实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个严峻考验!
看懂了吗?游戏即将正式开始,预祝各位玩家玩得痛快!
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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