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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支付管理办法讨论稿的变化看央行思路
目前手头有3个版本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讨论稿了,
A:《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docx》是去年申请牌照时的拿到的,最后编写时间是10年9月
B:《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6月.docx》是从同事邮件中翻出来的,最后编写时间是2011年6月
C:《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8月论坛流出稿.docx》是从本论坛里找到的,http://www.paynews.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44
从时间上看,是A B C,但能看出有点可执行样子的是B和C,
我比较关注交易账户的资金进出:
版本A是4进2出:
第二十四条 交易账户的资金来源为:
(一)从该交易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转入;
(二)交易账户的所有者从其在本支付机构开立的其他交易账户转入;
(三)通过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同一支付机构的付款人交易账户转入;
(四)通过有真实交易关系的付款人银行账户转入。
交易账户的资金运用为:
(一)向该交易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转出;
(二)该交易账户所有者作为付款人向同一支付机构收款人交易账户转出。
版本B是6进4出:
(一)从该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转入;
(二)通过未关联的银行账户转入、支付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缴存现金,但本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转入和缴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三)从本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其他支付账户转入;
(四)从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电子现金账户转入;
(五)从本客户持有的同一支付机构发行的实名预付卡转入;
(六)从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付款人在本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转入。
第二十六条 支付账户的资金运用为:
(一)向该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转出;
(二)向本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其他支付账户转出;
(三)向同一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电子现金账户转出;
(四)向收款人在本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出。
版本3是7进5出:
第二十四条 支付账户的资金来源为:
(一)从该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转入;
(二)通过未关联的本人银行账户转入、支付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缴存现金、同一支付机构的非实名预付卡转入,但本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转入和缴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三)从本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其他支付账户转入;
(四)从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电子现金账户转入;
(五)从本客户持有的同一支付机构的实名预付卡转入;
(六)在无商务交易背景的情形下,从付款人银行账户、付款人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入,提供此转入服务的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从事货币汇兑业务的资质;
(七) 在有商务交易背景的情形下,从付款人银行账户、付款人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付款人的实名预付卡转入,提供此转入服务的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从事互联 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或数字电视支付等业务的资质;从付款人的实名预付卡转入的,还须取得预付卡受理资质。
第二十五条 支付账户的资金运用为:
(一)向该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转出;
(二)向本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其他支付账户转出;
(三)向同一支付机构的电子现金账户转出;
(四)在无商务交易背景的情形下,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收款人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出,提供此转出服务的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从事货币汇兑业务的资质;
(五)在有商务交易背景的情形下,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收款人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出,提供此转出服务的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或数字电视支付等业务的资质。
单单比较这一处变化,可以看出,央行是开始想针对网络支付和预付卡2个业务同在一个机构内的情况了,并且操作上也逐渐认可现在比较成熟的模式了,例如用预付卡给账户充值,无背景的转账等都是可允许的行为了。
还有很多别的细节变化,还在仔细研究,现在把这3个版本分享给大家,思考角度不同,也许能看出更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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