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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文件格式: |
word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语言: |
中文 |
文件原作者: |
证监会 |
成文时间: |
2009 |
摘要或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
文件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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