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新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三条提到“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行预付卡,”
同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 二十七条 提到
“发卡机构与特定企业或特定行业联合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特定行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意思是企业还是可以同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卡对吧?只是说这种联名发卡应该属于多用途预付卡的范畴,受人民银行监管。
如果“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行预付卡”,那么,目前各大银行同航空公司、大型商超发的联名卡是否是非法呢?一般此类联名卡都为信用卡,但相关规定又说预付卡不能具有透支功能,如何界定这种卡到底是预付卡还是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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