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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20条规定:发卡机构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少于该预付卡全部受理商户数的70%。
第21条规定:预付卡只能在本发卡机构参与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
想请教各位前辈:
1、受理机构是什么?
2、前两条规定是否矛盾?如果预付卡只能在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那不就应该是100%吗,为何会有第20条的70%?
3、是否可认为发卡机构可与某资源丰富的第三方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该第三方公司之前已与许多特约商户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在这些特约商户里布放POS机进行交易呢?
谢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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