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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上:
密钥的管理和磁道信息的保存处理是个大问题,估计很难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的检测。
业务上:
在《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中:
读卡装置等功能简单的受理终端的布放,应经收单机构省级法人或分支机构同意,且只能用于小型商户和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应通过限制业务类型、加强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等形式加强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收单机构通过互联网、公共通信网络等公共网络传输受理终端发出的交易信息的,应采取措施加强风险控制,受理终端信息必须进行加密或在加密通道中传输。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收单机构至少应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开办新的业务类型;
(二)开通新的受理渠道;
(三)布放新型受理终端;
(四)通过POS机以外的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普通消费支付业务;
综合来说,风险很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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