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持有的、客户预存或留存的、以及由支付机构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客户备付金包括: (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保管的货币资金; (二)收款人委托收取、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 (三)付款人委托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 (四)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二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划转、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金头寸,调整客户备付金存放形式,归集报告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存放客户备付金,且仅为方便支付机构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或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