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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为第三方支付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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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30 16:01: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贝壳
本人正在做一个支付结算项目,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所有实体帐户全部由合作银行开立,我公司仅涉及出金入金的信息指令发布,银行根据我司的指令划转资金,请问这样的业务是否需要第三方牌照?核定第三方牌照的判别标准是什么?我们协助银行做支付结算业务是否需要第三方支付牌照,业内哪些企业做类似的业务?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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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想了解一下贵公司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所提的业务。 理论上,银行只能根据客户的指令划转客户资金。银行通过验证支付要素来确定客户身份。而这些支付要素是客户个人隐私信息。以此来判断贵公司应该不是通过将客户的支付验证要素转发给银行来划转客户资金的; 那么请问贵公司是通过与客户、银行签订三方代扣协议的方式吗?由客户授权银行在得到你公司的指令时有权主动从账户划走相应的资金。目前支付宝的快捷支付、银 ...
2楼
发表于 2012-4-30 16:01:28 | 只看该作者
第一 想了解一下贵公司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所提的业务。      
理论上,银行只能根据客户的指令划转客户资金。银行通过验证支付要素来确定客户身份。而这些支付要素是客户个人隐私信息。以此来判断贵公司应该不是通过将客户的支付验证要素转发给银行来划转客户资金的;
那么请问贵公司是通过与客户、银行签订三方代扣协议的方式吗?由客户授权银行在得到你公司的指令时有权主动从账户划走相应的资金。目前支付宝的快捷支付、银联的认证支付都是类似的情况。用户需在线与支付宝、银联、银行签订一个协议。

第二,关于第三方牌照的标准
第三方支付牌照范围很广,如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移动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固定电话支付等,根据楼主所提,初步判断贵公司发布支付指令是通过互联网,PC端。如果贵公司并不留存客户资金,即客户的资金是储存在以客户自己的名义在银行所开账户里,个人认为应该不需要互联网支付的牌照,但如何实现你所提的业务是个问题,即使是通过代扣协议,贵公司又如何判定客户身份呢?如果贵公司以贵公司的名义在银行所开账户储存客户资金,则一定是需要第三方支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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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楼主| 发表于 2012-5-2 23:01:38 | 只看该作者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答。我们是通过签定三方代扣协议的方式,得到客户的授权。我们不留存客户的资金。客户在在银行开立帐户,进入银行的监管帐户,再进入客户的上游企业帐户,我们没有任何实体帐户,但是上面提到的帐户出金入金的操做是银行根据我们提供的指令进行操作的。根据您的分析只要我们不用自己的名义开设帐户,不储存客户的资金就不用第三方拍照,对吧?而银行用自己的帐户储存了客户的资金,银行应该获得第三方牌照,而银行本身是金融企业有不需要申请这个牌照,对吧?谢谢您的回复,我基本明白了。我还是唠叨一句,因为涉及投资巨大,我是否需要和权威部门再落实下您得分析?咨询哪个部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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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5-3 09:5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三十九而立 的帖子

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有一章为风险控制。其中关于支付机构业务外包的规定,是值得你借鉴的,对于区别什么是支付机构核心业务,什么业务可以外包,什么业务又需取得支付牌照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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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5-3 10:4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三十九而立 的帖子

==啊
我在仔细想想你的问题,有些信息还不是很全

先回答你,如果为了保险起见,肯定是咨询中国人民银行,你可以先私下与人行当地的分行的工作人员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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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5-3 11:20:4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三十九而立 的帖子

我仔细想了一下你的问题,貌似人行有相关的规范。
根据《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银行账户模式,通读整个办法,会发现大多数规范是针对支付账户模式的,关于银行账户模式,还是之前提到的问题,“即使是通过代扣协议,贵公司又如何判定客户身份呢?” 而这个问题在这个办法里面就有相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在提供服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以下几条供你参考。个人觉得你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互联网支付牌照部分约束的内容,不确定是否需要牌照,但是以下的规范肯定需要向相关部门 - 人行 解释清楚,并且按照规范来做。

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类型和基本规则;
(二)身份验证方式和支付授权方式;
(三)资金结算时间和方式;
(四)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五)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争议及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七)服务终止的情形;
(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支付指令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银行账户账号或支付账户账号;
(二)收款人名称,银行账户账号或支付账户账号;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与支付机构约定的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信息;
(五)支付指令的发起时间;
(六)业务类型;
(七)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开户支付机构名称;
(八)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开户支付机构名称;
(九)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欠缺记载上述前五项事项之一的,支付指令无效。

第四十条        在银行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及时传递、记录支付指令信息,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确保支付指令被正确传递和执行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保证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四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免费为客户提供上溯一年的支付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的基本信息和支付指令信息应按会计档案要求,以纸质或电子方式妥善保存,并便于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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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5-4 20:32:0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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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2-5-4 22:51:02 | 只看该作者
十分感谢以上各位的回答,本人受益非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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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5-10 17:19: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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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9-12 14:13: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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