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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文件格式: |
pdf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语言: |
中文 |
文件原作者: |
不详 |
成文时间: |
2015.12 |
摘要或目录: |
第一条 为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业务
管理,促进支付机构稳健合规经营,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付机构风险评估,是指运用风险监
测和评价指标,对支付机构评估期限内综合治理、备付金管理、
财务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科技等风险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
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综合性风险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法人及其设立的分公司。
新设立的支付机构法人及其设立的分公司,在正式营业 1 年
以后纳入风险评估范围。 |
文件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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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
方式,评估对象包括法人支付机构和支付机构分公司。
(一)内部评估是指支付机构对其自身开展风险评估;
(二)外部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
民银行授权的其他机构对支付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第九条 外部评估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副省级以上分
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机构。
第十条 支付机构应每年开展内部评估,并于次年 2 季度前
完成上一年度风险评估。外部评估的时间、频次和内容由中国人
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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