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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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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2-0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银办发[2013] 29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文件

  银办发[2013] 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情况的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了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情况,督促支付机构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探索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方法,人民银行总行于2012年下半年组织上海总部、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部分支付机构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机制。

  反洗钱组织架构不健全。一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职责不明确,难以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例如,一些支付机构未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反洗钱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二是业务条线(部门)反洗钱职责划分不清晰,未细化相关岗位反洗钱职责。例如,内控制度未明确描述销售部门(岗位)反洗钱职责,未结合业务实际对业务条线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职责进行细化。三是反洗钱职能部门资源配备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例如,反洗钱专职人员数量过少,反洗钱岗位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认知。

  内控制度不健全。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完善内控制度。例如,《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 54号文印发)实施后,部分支付机构未相应更新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是部分支付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不配套,造成反洗钱监管要求无法落实。例如,个别支付机构在内控制度中明确了可疑交易识别标准,但实际操作中未将这些识别标准嵌入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也没有相关制度指引员工关注此类交易。

  部分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审计及反洗钱培训制度,难以确保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未按规定识别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身份。例如,部分支付机构未核对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或是允许客户使用已过期身份证件办理业务。未按规定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例如,部分支付机构未登记个人客户的国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未登记单位客户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基本信息。

  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例如,部分支付机构没有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操作流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

  未按规定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例如,部分支付机构未采取措施关注特约商户日常经营活动和交易情况,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或查访。

  部分支付机构在为同一客户开立多个支付账户时,未按规定建立支付账户间的关联关系,按照客户进行统一管理。

  (三)未按规定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未按照规定对全部交易进行有效监测。例如,个别机构仅靠人工进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难以覆盖全部交易,监控漏洞大。

  未按规定制定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测分析标准。例如,部分支付机构完全照搬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标准,未根据本机构的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对指标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未按规定将有关部门发布人员名单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例如,部分机构未将人民银行转发的涉恐人员名单、公安部发布的涉恐人员名单等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未采取措施对客户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例如.部分机构未对明显与客户身份不符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未采取措施对通过自动交易软件发起的虚假交易进行有效识别。

  (四)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未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例如,部分支付机构未保存特约商户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未保存代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未按照“完整准确重现每笔交易”的原则保存客户交易记录。例如,部分支付机构未保存网络支付交易对手的IP地址信息。

  (五)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或可疑情形。

  部分支付机构对使用非同名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结算资金的特约商户未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部分支付机构对移动销售终端( POS)和特约商户监控力度不够,部分商户经常发生临时调高提现额度、POS机跨省使用等现象,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

  部分支付机构对跨境支付业务未采取有效的反洗钱管理措施。

  部分支付机构发现特约商户网站涉嫌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后,未及开寸停止支付服务并报告可疑交易。

  部分不法分子大量注册或买卖支付账户,通过电话充值卡等匿名支付业务或使用自动交易软件虚构交易,存在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

  一、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立即组织辖区内支付机构对照反洗钱法规要求以及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全面的反洗钱工作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支付机构整改。对于拒不自查、自查工作走过场、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支付机构,应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于2013年6月1日前将本辖区支付机构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反洗钱局。

  (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应要求立即进行改正。

  (三)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实现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全面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现场检查及政策辅导等日常工作。

  (四)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针对支付机构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的实际情况,增强服务意识,指导支付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及风险控制制度措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辖区内支付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

  鲁政010 - 66195950 徐启鹏010 - 66199528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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