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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4-1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中支协发〔2016〕33 号
颁布单位:-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加强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管理,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建立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 1),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并就 2016 年自律管理评价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获支付业务许可1年以上的支付机构。
二、评价内容
评价对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自律管理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各机构应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填写《计分表》、《自评工作统计表》、《证明材料清单》(登录协会网站 www.pcac.org.cn,点击本通知附件下载相应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以 FTP 传输方式上传协会服务器(服务器地址为 114.247.60.76,服务器上各支付机构用户名由协会分配,
登录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 123456,登录后请立即修改密码。FTP使用方法及各机构用户名请登录协会网站 www.pcac.org.cn,点击本通知附件下载查看)。
(二)各机构《计分表》纸质版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邮寄至协会秘书处自律管理评价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7层 邮编:100033)
(三)业务范围包含“互联网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提交自评材料,其他支付机构请于2016年5月27日前提交自评材料。自2017年起,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管理,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建立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机制,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非银行支付机 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是指由中国 支付清算协会根据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管理的需要,以支付机构加强内部治理、接受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为基础,按照本办法对支付机构评价和计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
第三条 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工作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方法
第五条 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履 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自律、践行社会责任4项。
(一)企业内部管理。主要评价支付机构的组织机构、控制管理、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二)履行会员义务。主要评价支付机构遵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及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接受行业自律。主要评价支付机构业务制度建设、自律规范执行、配合自律检查等工作情况。
(四)践行社会责任。主要评价支付机构推进社会责任、改善民生福祉、开展公益活动、提供客户服务及保障员工权益等情况。
第六条 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评价计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行业自律管理需要,适时调整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七条 支付机构存在失信行为,如媒体曝光、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确认的,以及存在未执行判决(支付业务纠纷)等情况,扣减5-30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设立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领导小组,负责自律管理评价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自律管理评价相关规则及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协会执行副会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自律管理评价工作。
第九条 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第十条 支付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自评结果报送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第十一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和标准,结合协会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采取函询、 自律检查等方式,对支付机构的自评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对支付机构评价计分,于每年5月1日前将评价计分结果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实事求是、全面完整开展自评,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将自评结果及自评依据材料报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支付机构自评结果作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管理评价参 考,但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的自评结果存在瞒报、虚报,漏报、迟报且经协会通知仍不纠正等情况的,扣减5-30分。
第十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支付机构反馈评价结果。
支付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协会。补充材料应于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