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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 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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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1-06-30

实施日期:2011-06-30

时 效 性:-1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
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分类监管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受贿赂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为规范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分类监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秩序。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应当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商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严格限定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商业预付卡的分类标准,抓紧组织做好对本地区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专项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结果以设区市政府名义书面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商务厅要根据调查结果逐一确定我省各发卡机构发行预付卡的名称、使用范围及类型。此项工作应当于20117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落实制度规定,严格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与购买等行为
   
为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必须严格对商业预付卡发行和购买等行为进行规范。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四是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客户预付资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预付资金金额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同时,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违规经营行为。
   
三、坚决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廉政建设
   
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1]6)等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廉政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禁止违规利用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将拒绝收送商业预付卡纳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
   
四、多措并举防范资金风险,有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关注社会民生、强化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各级政府应当牵头建立多部门联合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舆情监测,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并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集中开展对商业预付卡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的宣传。各地要通过开通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箱、完善网络举报途径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违规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预付卡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从维护我省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卡人,要确保其严格按照业务标准规范开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工作;对现已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且201191日前不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资格的发卡人要做好退出指导工作;对201191日前未申请多用途预付卡行政许可的发卡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整顿。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监察、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按照统一部署,会同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商业预付卡市场专项检查,以检查促整改,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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