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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受理及初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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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1-07-28

实施日期:2011-07-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受理及初审程序

  一、接收申请材料

  (一)分支机构办公室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并清点材料数量。

  (二)清点无误的,分支机构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单,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移交本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

  二、出具受理意见

  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将相关材料分发科技、反洗钱部门。科技和反洗钱部门向支付结算部门反馈审核情况,由支付结算部门视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受理意见:

  (一)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及时按规定进行公告。

  (二)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送达《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三)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对于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五)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交支付结算部门。

  三、审查申请材料

  (一)材料审查。科技、反洗钱部门分别审查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支付结算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

  (二)现场核查。经本分支机构行领导批准,支付结算部门组织科技、反洗钱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负责提前告知申请人有关核查事项。现场核查应通过询问工作人员、调阅档案资料、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开展。

  四、出具初审意见

  分支机构在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公众反馈信息的基础上,以行发文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部发送本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

  五、上报总行并归档

  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将本分支机构形成的支付业务许可初审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和完整的申请材料,整理成档案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材料上报总行,其余两份材料分别在本分支机构办公室和支付结算部门归档。归档材料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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