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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2-08-24
实施日期:2012-08-2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银办发[2012] 172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文件
银办发[2012] 1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4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定》),完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技术管理,现就规范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将有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作为《支付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受理的必要材料之一。有效《证书》应由《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机构名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6号发布)明确的认证机构出具。新申请《许可证》或已提出申请、但尚未被受理的非金融机构未提供有效《证书》或《证书》涵盖的业务类型与其所申请支付业务类型不相符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不予受理。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中“支付机构应根据其支付业务发展和安全管理的要求,至少每3年对其业务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认证”的要求规范管理认证工作。
(一)《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以出具时间为起点计算。,此前因未明确认证机构原因没有及时取得《证书》的机构(包括已获《许可证》和已获受理通知书、但正处于许可证审查阶段的机构),应以《许可证》申请受理时的技术检测报告日期为起点计算,三年内获得有效《证书》)。
(二)针对此前未获有效《证书》但已获《许可证》以及正处于许可证审查阶段的申请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指导其尽快办理认证。相关认证机构要主动与申请机构联系,积极推进认证实施,确保认证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认证结果将在相关认证机构网站公告。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办法,掌握非金融机构技术认证进展情况,适时对已取得《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认证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并于201z年年底前将督查情况报总行。
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应及时报总行。
联系人:牛慧
联系电话:010 - 66199546
附件: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流程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