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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0-2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银发[2009]328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9]32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财务公司:
为满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需要,促进电子商业汇票流通,保障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各方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与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的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电子商业汇票配套制度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之日起施行。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贴现业务的处理暂按《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见附件4)执行。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向客户充分说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参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见附件8),除具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规定的内容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可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增加其他内容。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应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制定必要的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票据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要加强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等各项工作,确保电子商业汇票配套制度顺利实行。
对电子商业汇票配套制度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