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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1-06-13
实施日期:2011-06-13
时 效 性:-1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1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所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中国科学院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科发计字〔2011〕70 号),现将该文件予以转发,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执行。
近年来,随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迅速发展,以预付为特征的商业预付卡(即通常所说的“购物卡”)发行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虽然其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单位购卡支出摊入成本费用、用预付卡公款消费和收受预付卡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普遍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院个别院属单位已暴露出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办公用品和招待费等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中虚列支出,用于购买商业预付卡等问题,个别单位购买商业预付卡金额较大。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助长了腐败行为。
希望我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预付卡管理,充分认识商业预付卡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危害,消除可能产生的隐患,所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中国科学院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科发计字〔2011〕70 号),现将该文件予以转发,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执行。
近年来,随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迅速发展,以预付为特征的商业预付卡(即通常所说的“购物卡”)发行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虽然其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单位购卡支出摊入成本费用、用预付卡公款消费和收受预付卡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普遍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院个别院属单位已暴露出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办公用品和招待费等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中虚列支出,用于购买商业预付卡等问题,个别单位购买商业预付卡金额较大。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助长了腐败行为。
希望我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预付卡管理,充分认识商业预付卡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危害,消除可能产生的隐患,切实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科发计字〔2011〕7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加强院属单位对购买和使用商业预付卡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推进教育、科研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提高预防腐败能力和水平。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决整治收送礼金问题,指出:“当前社会上收送礼金的名目繁多,特别是收送各类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的风气愈演愈烈。一些单位集中购买商业预付卡,开假发票报销,用这些卡来送礼行贿。对这一腐败现象,必须坚决治理。”
近两年,我院在接受国家审计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办公用品和招待费等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中虚列支出,用于购买商业预付卡等问题,个别单位购买商业预付卡金额较大。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而且助长了腐败行为。针对这些问题,院办公厅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厉行节约和反腐倡廉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的通知》(科办〔2011〕13 号),《通知》对赠送、收受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讲话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充分认识商业预付卡使用不当造成的危害,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定,消除可能产生的隐患,防贿促廉,切实加强科研资金的管理。
二、认真落实,严格执行
1. 各单位在开展各项科技活动过程中,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以任何形式购买商业预付卡,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公款消费等。严禁各单位向院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各类商业预付卡。
2.各单位应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因购买和使用商业预付卡出现问题的,单位法人应承担领导人责任,购买人和购买人的直接领导人应承担直接责任。
3.各单位要加强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认识,拒绝在各类科技活动中收受商业预付卡,凡收受的商业预付卡应按规定及时上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4.各单位要切实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支出的管理和严格发票的审核,尤其要确保购置商品与发票内容一致,杜绝以虚假内容发票变相购置商业预付卡,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5.使用非财政资金购买的商业预付卡,要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特别是发售商业预付卡的企业开具的发票严格审核,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商业预付卡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得用于各有关规定中明确的禁止范围。
三、院近期将对商业预付卡的购买和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对因购买、使用及收受商业预付卡等出现违纪问题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科学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