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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 效 性:-1
发文文号:银发〔2012〕234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山东城联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电子商务综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百森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百达通企业商务有限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易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分公司,北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济南、青岛、淄博分公司,裕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2〕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山东省内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及“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各支付机构,要认真学习《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严格落实预付卡管理规定,规范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业务经营区域不得超越支付业务许可限定的范围。预付卡的发行与累计充值余额不得超过不记名卡或记名卡的最高限额。要全面落实购卡实名制与非现金购卡规定,逐张核查相关售卡手续及购卡人身份资料是否保留完整,确保事后逐一核查符合规定。要全面梳理合作特约商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点检查协议是否完整、所签协议主体是否为本公司,并确保自有商户数量符合要求。
二、未在山东省设立分公司的支付机构,不得在省内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已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支付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山东省内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济银发〔2012〕150号)要求,及时办理报备手续。今后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事项报备。
三、各支付机构要切实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和自有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在山东省内设立的分公司,客户备付金归集到省外的,应当在确保客户备付金及时到位、合理支取基础上,制定明确的归集办法和会计核算处理手续;需在省内开立备付金账户的,应从总公司备付金银行中选择相关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
四、各支付机构要强化系统安全保障,确保预付卡业务系统数据存储安全;强化客户信息保护,防止发生信息泄露事件;畅通客服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或商户的投诉,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托应当受理的服务事项。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联系人:王军,李昊。联系电话:0531-86167090,86167519。传真:0531-86167194。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2〕234号)
主题词:支付结算 管理 转发 通知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办公室,支付结算处,法律事务处,纪检监察一处,纪
检监察二处。
联系人:李 昊 联系电话:(0531)86167519 (共印25份)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