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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管理指引(试行)

字号:

颁布日期:2011-06-01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 效 性:-1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

浙江省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浙江省内(宁波除外,下同)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适用本指引。

外商投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受理注册地在浙江省内的非金融机构提出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支付结算处负责牵头做好对申请人的业务指导、申请受理、资质审查等工作。

(二)科技处负责做好对申请人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指导及其技术合规性的审查。

(三)反洗钱处负责做好对申请人的反洗钱业务指导及其反洗钱合规性的审查。

(四)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应按规定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一)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但《实施细则》规定的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或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除外;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201091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量非金融机构),应当在201191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七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八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反洗钱措施应当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支付业务设施应当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为自有业务处理系统。

第三章  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为最新版本,并经工商部门备案,加盖工商部门相关证明戳记。

(四)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为申请人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验资证明与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最近一年及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以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提供关于备付金及其利息核算方法的说明,指明具体会计科目。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1)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的资金流转情况;(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别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应包括:(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承诺书。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申请人的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在居住地居住期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其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包括:(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2)主要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4)主要出资人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出资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主要出资人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5)主要出资人最近三年未利用支付业务实施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要求比照对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主要出资人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6)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十二)对已经形成客户备付金沉淀的存量非金融机构,应提交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及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等材料。

(十三)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提交一式五份纸质申请资料和相应的数据光盘。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资料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印制。

(二)本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应依次分项装订成册、分册编页码,并在封面注明相应的材料内容。根据要求补充说明的材料单独装订。若同一项材料中涉及多个文件,应设置目录。所有申请资料统一放入一个文件夹(袋),并在文件夹(袋)上注明申请人名称及申请年月。

(三)申请资料涉及外文材料的,应当将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附于相应外文材料之后。

(四)申请资料应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光盘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据光盘的内容应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

(二)所有文档均应为PDF格式。

(三)按照目录设置文件夹并命名,相应的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应放入同一文件夹下。

(四)光盘表面应贴标签,标明公司名称和提交申请日期。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应按照《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在业务、技术、反洗钱等各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申请人应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系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事项,并及时报告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准备完成后,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申请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填写《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并将申请资料(含纸质资料和数据光盘)及《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五份)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点无误后,出具《支付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与申请人办妥申请资料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通知,领取相应的受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领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交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网站上连续3日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申请人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理申请公告事宜。申请公告时,应提交一式两份书面申请以及公告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PDF格式)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公告内容,经审查与申请资料一致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相关网站上连续公告3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将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接到现场核查通知后,应配合核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资料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申请人是否设置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并正常运转;

(四)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是否与书面资料一致,且符合要求;

(五)申请人是否有自有的支付业务设施,支付业务设施是否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基本要求》;

(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是否与书面资料一致,且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七)申请人反洗钱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及其运转是否符合要求;

(八)已形成沉淀资金的存量非金融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前,准备与上述核查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原件及自有支付业务设施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被举报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相关举报事项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审查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通知,按规定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申请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支付机构变更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提出申请,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包括:(1)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后续安排等;(2)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等;(3)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等。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支付机构提交的变更或终止支付业务许可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需要组织现场核查。审查结束后形成初审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三十条  准予变更或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完成变更或终止工作。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后,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经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交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按规定做好申请各项工作,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对申请人资质的审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补充或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证照或其他材料申请支付业务许可;

(二)利用记载事项与实际不符的资料申请支付业务许可;

(三)隐瞒可能影响支付业务许可的重要事项;

(四)拒绝、阻挠、拖延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人民银行开展对申请人的资质审查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未按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补充资料或说明材料;

(六)未按规定办理公告事项;

(七)违反规定抽逃注册资本;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现申请人有上述行为的,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申请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出不予支付业务许可的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16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1.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

2.关于申请人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说明

3.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参考文件

4.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申请管理联系人、联系电话

1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

 

编号:    年第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实缴货币资本

 

 

拟申请支付

业务类型

货币汇兑             互联网支付           

移动电话支付(         固定电话支付         

数字电视支付(         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预付卡受理           银行卡收单           

其他(    )请注明:

拟申请支付

业务覆盖范围

全国范围(   );单个省(区、市)(   )请注明省份:

申请材料

明细

1书面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8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    

主要出资人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    

准予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适用于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   

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13.其他材料(请注明):

 

 

填表说明:

1.编号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写;

2.请据实逐项填写,并在(  )内打,相关栏目不足填写的,可另附页;

3.请勿调整表格布局,并使用A4纸张打印。

2

关于申请人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说明

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以申请人2011年提交申请为例说明如下:

一、1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20101-9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2-4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0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5-7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0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1年第1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8-10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0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1年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11-12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0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11-9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

3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申请参考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六、《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银发〔2009298号);

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现场检查基本要求》(银科技〔201155号);

八、《浙江省内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试行)》(杭银发〔2010163号);

九、《浙江省内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杭银发〔2010260)。

4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申请管理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蔡海鹰,联系电话:057187686511

刘占稳,联系电话:057187686506

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处

陈晨辉,联系电话:057187686403

三、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反洗钱处

陈了愿,联系电话:05718768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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