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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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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8-09-17

实施日期:2008-09-1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备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加强对辖区金融风险的监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我中心支行曾在2006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备暨调整金融稳定监测指标报送要求的通知》(厦门银[2006]197号)。但是,仍然有个别机构在风险事件发生后未按要求向我中心支行报备,影响了我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监测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再次通知如下:

  各金融机构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务必及时填写《厦门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备表》(详见附件),并通过“本市金融机构notes系统”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同时还应加盖公章以纸质或传真向我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报备,其中,重大突发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发生时间、发生经过、造成的影响及解决措施等。对持续性的重大事项,还应就其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报备。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改变金融机构经营方向或影响经营成果、给金融机构发展和辖区金融稳定带来不确定性的事项,包括金融机构内控风险案件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企业经营失败等引发的金融机构风险事件。

  今后各金融机构在重大事项发生后未按上述时间及内容要求向我中心支行报备的,一经发现,我中心支行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联系人:赖民祥、潘望春

  联系电话:5899906、5850108

  传真:5858437、5899501

  附件:厦门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备表.doc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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