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这里可以发送分享哦!
|
颁布日期:2013-11-11
实施日期:2013-11-1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POS机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鄞州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银联宁波分公司,宁波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卡第三方服务机构: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用事业等费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中心支行近期协调银联宁波分公司、宁波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银行机构等单位,开发了宁波市POS机缴费业务。为规范POS机缴费业务处理,提升辖区支付服务水平,现将《宁波市POS机缴费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机构、银联宁波分公司、宁波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等要大力推动POS机缴费业务,将其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银行卡增值业务,可以在传统银行卡POS机、助农取款POS机叠加缴费功能。
二、POS机缴费业务开通时间暂定为每天7:00—22:00,因系统维护等原因不开通的,另行通知。
各单位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
附件:宁波市POS机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宁波市POS机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用事业等费用,规范宁波市POS机缴费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宁波市票据电子交换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POS机缴费是指客户通过特约商户的POS机依托银联银行卡清算系统和宁波市票据电子交换系统,向公用事业等收费单位缴交费用。
本办法所称客户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开通POS缴费业务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是指加入宁波市票据电子交换系统,并开通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及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批准的其他费用收取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办理POS缴费业务的宁波市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银联宁波分公司、第三方服务机构、收费单位、银行机构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办理POS缴费业务的相关各方职责
(一)清算中心职责:
1.负责交易数据的接收、传送、处理和存档;接收收费单位委托发起实时调账业务;
2.汇总银行清算数据送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办理结算,提供收费单位入账信息;
3.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收费单位和银行之间数据的查询。
(二)银联宁波分公司职责:
1.负责银行卡资金清算;
2.负责特约商户手续费的清分和清算。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职责:
1.负责特约商户发展、POS机安装以及缴费功能加载;
2.负责特约商户的管理和培训;
3.负责客户咨询、查询及投诉的处理;
4.负责缴费数据的发起、传送、返回和存档,对POS缴费业务调账成功的,负责客户的银行卡资金调账;
5.按照银行卡相关制度负责对银行卡刷卡交易进行处理。
(四)收费单位职责:
1.负责缴费信息的确认,提供缴费的明细信息,并负责调账申请的提出;
2.受理客户投诉,负责客户有关计费数据的解释;
3.打印和寄送客户的缴费发票。
(五)银行机构职责:
1.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委托,做好POS缴费业务资金的扣缴;
2.根据收费单位调账要求,将调账款项划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委托扣款账户。
第五条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调整业务开放时间。
第二章 业务处理规定
第六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以直联方式接入清算中心宁波市票据电子交换系统清算组织子系统和银联宁波分公司银行卡清算系统,并实时转发业务指令。
第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特约商户POS机的布放和缴费功能加载。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选择银行机构开立缴费专户,应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将该账户专门用于POS机缴费业务资金的扣款。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加强缴费专户的头寸管理,保证账户余额充足。
第九条 客户办理实时缴费业务时,应向特约商户出示以下物件:
(一)缴费单据,包含缴费类别、用户号等信息;
(二)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第十条 客户缴费前须通过特约商户POS机查询应缴费信息。特约商户通过POS机经由清算中心票据电子交换系统向收费单位查询客户应缴金额;待收到由清算中心转发的收费单位查询结果,确认应缴金额后,由客户持银行卡进行POS机刷卡支付。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银联宁波分公司银行卡清算系统返回的客户刷卡成功信息后将此信息发往清算中心,由清算中心据此通过票据电子交换系统付费通交易转发至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开户银行,其开户银行审核付款协议号码后借记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账户。
第十二条 清算中心收到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开户银行扣款成功信息后,将此信息发往收费单位作缴费确认。
第十三条 清算中心收到收费单位返回的缴费确认信息,将此信息转发第三方服务机构,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将缴费确认信息传递至特约商户POS机并打印交易凭条。交易凭条一联由客户留存作为缴费凭据,一联由特约商户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对缴费成功的业务,清算中心通过票据电子交换系统向收费单位开户银行发送收款通知。
第十五条 POS机缴费业务不支持客户通过POS机主动发起冲正业务。
第十六条 POS机缴费业务手续费由收费单位支付。特约商户的手续费分润收入实行日清月结,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按月提供清算数据,经银联宁波分公司提交清算中心票据电子交换系统直接记入商户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客户银行卡资金已扣划但缴费不成功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状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联差错处理平台退回资金。银行卡发卡行收到银联差错清算资金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退回客户银行卡账户。
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第三方服务机构、银行、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做好对账工作。账务如有差异,以清算中心的清算数据为准,各方自行负责调整。
第三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合理选择开办POS机缴费业务的特约商户。重点发展物业管理公司、便利店等贴近客户生活的商户,方便客户办理公用事业费用等缴费业务。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管理,编制POS机操作手册,对特约商户进行事前培训,使特约商户熟知费种信息、操作流程和咨询投诉渠道。
第二十一条 特约商户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POS机缴费业务,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手续费。对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出现业务差错的商户,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予以指导纠正,屡教不改的应予以暂停业务办理。
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通过POS机办理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缴费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中放置付费通业务标志。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系统网络信息交换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服务机构、银联宁波分公司、银行、清算中心、收费单位的过错引起数据错误、丢失、泄密等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因系统故障造成的业务差错,责任方应主动协调解决,其他各方应密切配合,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因客户自身原因或特约商户操作造成业务处理差错的,由客户或特约商户自行联系第三方服务机构、收费单位协商处理。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协调,相关各方应予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理POS机缴费业务的交易凭证,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自行印制。
第二十七条 POS机缴费业务手续费收入在清算中心、银联宁波分公司、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等业务参与各方之间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