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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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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2 18: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征求意见稿也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包含特约商户单位名称。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应与其经营者姓名一致。
对于风险评级较低且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在提交授权证明和书面说明的前提下,收单机构经报法人同意,可允许该商户使用与其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收单结算账户。
收单机构不得允许特约商户使用任何非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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