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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贝壳
本帖最后由 up2米 于 2012-5-14 10:47 编辑
题目的问题关系到以下情况是否可以解决。
用户通过A银行付款,资金即时到达第三方支付机构A银行账户,而商户结算账户为B银行,同时商户要求即时到账。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接收到A银行到账信息后,即时通过B银行账户向商户结算账户转账,即能实现商户要求。
问题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B银行账户的资金如没有循环备付金,则支付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这样合规吗?
另外,假设这样操作是合规的,用户支付到第三方支付机构A银行账户的钱又如何转为自有呢?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专用户为C银行,则这笔钱会被转到C银行,名义上还是备付金啊,如何转为自有资金?向人民银行提供相应证据?
求达人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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