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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用途预付卡(跨行业跨地域跨业态的通用型预付消费卡),央行及人行早在上月28号及本月04日向全社会公开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和备付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虽说是意见稿,但我相信大家都知道,鉴于我们这个神奇的国度,其实,最终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文件,其具体的内容,一定与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框架,基本相当。总之,大家都懂的!
终于,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并开征意见。大体浏览了一下这份意见稿,发现有三:
第一,与央行及分行对多用途预付卡的政策导向一样,购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相关信息需保存5年以上。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
第二,拥有商业实体的发卡机构发行的单体购物卡(提货卡、积分卡、消费卡等),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对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总之,实名制对于单体购物卡和多用途购物卡来说,都是玩真格的了!
第三,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
此点与央行及分行对多用途预付卡的管理政策趋势和导向,如出一辙。简言之,政策指挥棒的方向早已指定,并且挥舞的力度和花样,越来越有规律可循!
通用是趋势!多用途预付卡,终究必将取代单体购物卡。不管你信不信,反正这是趋势,也是事实。
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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