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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一个不记名预付卡赎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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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09:4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要求赎回预付卡内剩余资金的,应在预付卡购买3个月后,持预付卡和购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
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记名预付卡的赎回就没有3个月的限制呢?
2楼
发表于 2012-7-17 12:22:05 | 只看该作者
不记名卡的赎回原则上跟记名卡是一样的,虽然业务管理办法里没有明确的说明。按照各公司的规定,如果要赎回,除了要持预付卡和购卡时的身份证外,还要拿上当初开的发票,如果是单位购买,还要持当时购卡时的单位证件,除此外,还要看当时购卡的付款方式,除付现金,其它均按当时付款方式怎么付的怎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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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楼主| 发表于 2012-7-17 15:16: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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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这样,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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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7-18 10:46:18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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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1-2 09:54:57 | 只看该作者
已经明确不记名卡不赎回!除非是你终止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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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2-2 14:20:20 | 只看该作者
不错,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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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2-3 07:40:15 | 只看该作者
原来是这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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